公务员

前言

公务员(英语:civil servantpublic servant),亦可能等同公职人员,是一种职业,主要在政府机构工作,执行法定职务权限,主要职责是确保法律执行,或代表政府行使统治权。公务员体系(英语:Civil service)结构通常都有共通点,包括编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福利。然而,并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雇员等皆属于公务员。民主国家公务员之权力由该国人民授予,而若该公务员不适任,则国民可以透过法律手段收回其任职资格。专制国家公务员则由统治者直接任命,人民无法免除其职务。

历史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中国古代职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并传播至汉字文化圈其他国家。它是古代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巨大影响,直接催生不论门第、以考试产生的“士大夫”阶层。除中国科举外,邻近中国的亚洲国家如越南、朝鲜半岛、琉球群岛和日本列岛也曾引入这种制度来选拔人才,此一制度让平民当官的机会大增,甚至可以因此晋升贵族,亦扭转了西周到隋朝以前“上者恒上,下者恒下”的不公平社会现象。

唐朝还通过发展一支能管理全国的精干的官僚队伍,来巩固帝国政权。之前隋朝已恢复汉朝在竞争性统考的基础上选拔官吏的制度。唐朝 根据儒家“征召有才能的人才能更好地解决国家种种问题”的基本信条, 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而拒绝采纳西方通过改变法律和制度来处理国 家事务的典型方式。这一制度完全形成后,由在一连串复杂的仪式中举 行的一系列考试组成。首先是地方和县城的考试,每两三年举行一次。 大约有2%的考生能通过地方考试,参加几星期后的县城考试。有幸通过考试的人(约一半考生)有资格担任较小的官职,并可进一步参加在 省城的乡试;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成功者有权参加在京城举行的会试。只有6%的考生能通过这一“篱笆”,有资格担任较高的官职。这些人中通常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能通过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最高一级的殿试,被吸收为中国最高贵的学术团体——翰林院——的成员。史官和其他职掌文学的高级官员都是从翰林院中选拔出来的。

最初的考试完全是综合性的,着重强调儒家经典著作,但也包括其 他科目,如法律、数学和政治事务。不过,渐渐地,这些考试开始集中 到文章体裁和儒家正统观念上。最终结果是形成一种制度:从理论上 说,官职之门向一切有才之士敞开,但实际上却有利于那些有足够财力进行多年的学习和准备的阶层。这并不意味着,统治中国的是世袭贵族 阶层,相反,它是一个由学者组成的统治集团即文人学士集团。一方面,这一制度为中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敬佩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一制度,扼杀了创造力,培育了顺从性。只要中国仍相对地孤立在东亚,它就会继续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随着生气勃勃的西方的侵入,它转而起了阻止中国人做出有效的调整和反应的作用。1905年,它最终被彻底废除。
—节选自《全球通史》

 

国王陛下内务文官队伍(His Majesty’s Home Civil Service)是英国政府部门担任常任事务官的公务员的总称,是常在的官僚制建制,其职责是协助向英国君主及国会负责的内阁大臣,包括除外务官员以外的所有中央政府文官,以及苏格兰和威尔士两地政府的文官。通常所称“文官”即指此类官员。

英国的文官(Civil servant)是君主法人(Crown)的雇员,包括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且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也不包括军队、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国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国民卫生系统雇员及王室内务官员。

许多英联邦国家都有类似的政府公务员制度。其特点是:
1.政治中立:文官不会因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文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文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
2.择优而任:文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文官的才能。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词方面英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主要英语国家不同:在英国,在中央政府部门(包括苏格兰、威尔士政府等)任职的事务官员统称为“文官”队伍(civil service),而“公务员”队伍(public service)则包括所有为政府及公共机构服务的人员(例如地方政府官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护士等)。与“文官”队伍相对应的是“军事”队伍(military service),即英国军队。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国家之元首百官,为人民之公仆,服役于民。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法律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英国国会“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英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  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东印度公司书院(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前身之一)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及设立印度枢密院,其依据1835年英语教育法案。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竞争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与史丹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麦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行政中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权利与义务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现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依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进行管理。公务员管理的全国性机关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位于北京市西长安街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务员职位级别、职位举例

级别代码级别层次对应综合管理类公员最低职级中央范例地方范例(福建)
1一级国家级正职
(正国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全国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军委主席
2四级至二级国家级副职
(副国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家副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八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
(正部级/正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福建省政府省长
福建省委书记
福建省人大委员会主任
福建省政协主席
4十级至六级省部级副职
(副部级/副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副部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福建省政府副省长
福建省公安厅厅长
厦门大学校长
厦门市政府市长
福建省高级法院院长
5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正职
(正局级/正厅级)
一级巡视员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福建省教育厅厅长
厦门市政府副市长
6十五级至十级厅局级副职
(副局级/副厅级)
二级巡视员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福建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
(正局副厅级)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厦门市教育局局长
7十七级至十一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
(副局正处级)
二级调研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厦门市教育局副局长
十八级至十二级县处级正职
(正处级/正县级)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保健处处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离退休干部局保健处处长
福建省教育厅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福州市教育局局长
连江县人民政府县长
厦门市教育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8二十级至十四级县处级副职
(副处级/副县级)
四级调研员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保健处副处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离退休干部局保健处副处长
福建省教育厅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
福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连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厦门市教育局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
9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乡科级正职
(正科级/正乡级)
二级主任科员厦门海关关税处关税征管科科长福州市教育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连江县教育局局长
连江县蓼沿乡人民政府乡长
10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乡科级副职
(副科级/副乡级)
四级主任科员厦门海关关税处关税征管科副科长福州市教育局离退休干部科副科长
连江县教育局副局长
连江县蓼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11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一级科员连江县教育局离退休干部股股长
连江县蓼沿乡财政所所长
12二十七级至十九级二级科员

标注:

1.“党和国家领导人”:系领导职务的最高两个层次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和国家级副职(副国级)合称。
2.“高级干部”:今制指副部级以上干部,其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中共中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副军级以上干部也属于高级干部。
3.副省级市主要机构和官员的行政级别高于地级市半级。副省级市市长为副省部级、副市长为正厅级,市辖区区长为正局级(副厅级)、副区长为“副局正处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4.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简称中管高校,俗称“副部级高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属高校中31所普通高等学校的统称。中管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个人高配副部长级,并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任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管高校党委、纪委由中共中央直接管理。但中管高校本身的行政级别仍为正厅级,中管高校下属学院、内设机构为正处级,与其他本科高等学校相当

 

 中华民国

考试院是中华民国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简称试院。其衔称中的“考试”一词,不仅指文官的考选,也包括有关文官人事行政的相关事务。除院本部外,考试院下辖4个中央级机关,分别是考选部、铨叙部、保训会和基金监理会。考试院所掌管之“考试”事务与教育方面的“考试”无关,而是提供国家提拔优秀人才的测验,类似中国古代的科举。因此,考试院举办的公务员大考与教育部所主持的一切升学大考(例:国中教育会考)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国父孙中山所创之五权宪法,1924年8月孙中山下令公布《考试院组织条例》,并颁布《考试条例》和《考试条例施行细则》

考试院在组织层级架构中的地位

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7年11月,考试院随同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市;至抗战胜利,院会部各单位随国民政府迁回南京市。
1949年,考试院随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台北市,初暂借台北孔庙,后于1951年迁台北市文山区沟子口现址

中華民國考試院院區大門,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中华民国宪法上对公职人员的称谓共有九种,分别是“政府人员、文官、公务员、公务人员、文武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员”。

国家元首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为中华民国元首,副总统为备位元首。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二位人选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经宣誓后上任;免职方式有三,为罢免、请辞与弹劾。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监察院无权弹劾正副总统;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须由立法院声请宪法法庭依《宪法诉讼法》进行审理,并经三分之二的现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意,即视为弹劾案成立,立法院应谕知被弹劾人即行解职。

 

中华民国第15任总统、副总统选举

 

根据其产生方式,公职人员可分为:
一.民选公职人员
1.中央公职人员:立法院立法委员。
2.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

二.非民选公职人员
1.文职人员(政务官,事务官,行政官)
2.军职(军官)
3.警察,消防
4.司法官,检察官

 

政务官
1.现行法使用政务人员一词,其范围包含学理上之政务官及准政务官。
2.政务官通常意指学理上之政务官:随政党选举成败而进退之人员,例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
3.准政务官:非随政党选举成败而进退之人员,通常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之职务,例如监察委员。[5]
4.政务人员基本上可分为六级:

院长级 五院院长
副院长级 行政院副院长
部会首长级 内政部部长、政务委员、审计长、最高法院院长
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 政务次长、直辖市副市长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副县长、直辖市政府一级机关首长
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 县政府一级机关单位首长

 

事务官

相对于制定政策的政务官,负责执行政策的为事务官。通常指永业性公务员或称常任文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公务人员均属之,人事制度采简荐委制,官等分为简任、荐任、委任,职等最高为第十四职等,最基层为第一职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职等为荐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为简任官。

职务与官职等举例

内政部 常务次长 简任第十四职等
内政部役政署 署长 简任第十三职等
内政部 主任秘书、司长、参事 简任第十二职等
内政部 副司长 简任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专门委员 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科长 荐任第九职等
内政部 专员 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
内政部 科员 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
内政部 科员 委任第五职等
内政部 办事员 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
内政部 书记 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 具有博士学位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九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硕士学位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二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七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大学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专科、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得应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官员罢免

高雄市第三届市长韩国瑜罢免案,简称罢韩案,为高雄县市合并后第三届市长韩国瑜(中国国民党籍)被该市选民、台湾基进党员陈冠荣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程序提起之罢免案。投票于2020年6月6日进行,总选举人数为969,259人。最终结果为同意票939,090票,不同意票25,051票,无效票5,118票,投票率为42.14%。由于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达高雄市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574,996票),韩国瑜被选民依法罢免,并于6月12日解职,四年内不得再次参选高雄市市长。随后行政院指派杨明州代理市长,并于同年8月15日举行补选,民主进步党籍的陈其迈当选新任市长,完成韩国瑜馀下任期。

雄市选举委员会YouTube直播罢免案罢免说明会:

 

参考: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QqRpszz8ic&ab_channel=%E6%94%BF%E7%B6%93%E5%AD%AB%E8%80%81%E5%B8%ABMr.SunOfficial
2)https://chegva.com/5349.html
3)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5%8B%99%E5%93%A1
4)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0%83%E8%A9%A6%E9%99%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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